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考试安全责任重大,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要坚持有序承接,试点先行,稳慎推进,成熟一个,推开一个。各行业组织要转变观念,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安全,不断创新符合行业组织特点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方式。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行业组织承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搞好工作衔接,建立可负责、可问责的工作机制,确保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月8日

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作用,提升政府职业资格管理服务水平,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职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组织承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组织,是指经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和经中央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人才评价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是指采用考试、评审、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等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据社团章程、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本办法规定,承接实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承接工作标准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行业组织行业自律,竞争择优。

(二)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建立可负责、可问责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有序承接,稳妥推进,确保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程序严密、运作规范、权责分明、制约有效。

(三)加强监督,动态调整。政府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根据承接工作实际效果,对承接具体认定工作的行业组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承接条件

第七条  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二)在所承接的职业资格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业内具有全国性影响力。在登记机关审定(或者备案)的组织章程或业务范围中,有与本行业领域相对应的职业资格项目内容。

(三)内设机构中有专职负责本专业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部门和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专家队伍。

(四)设有负责纪律监督的机构或监察人员。

第八条  行业组织一般应具备实施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分支机构(含代表机构),该机构应当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具备实施能力的,应当签署协议委托其他全国性人才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

接受委托的全国性人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专业范围、操作规程、评价标准和工作纪律,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具体认定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行业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承接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申请。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行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确定承接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行业组织。

第十一条  经确认承接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行业组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职业资格认定标准和评价规范,组织实施相关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成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职业资格评价大纲和评价内容,统计分析职业资格认定的具体技术指标,提出确定合格标准的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指导相应行业组织确定评价大纲、评价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对达到职业资格认定标准的人员,由该行业组织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监制,该行业组织用印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年度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各行业组织将本年度本专业相关地区职业资格认定人员名单及评价结果,分别报所在地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承接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行业组织、委托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涉及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不得利用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为本行业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保密,在认定结果公布前,严禁泄露职业资格认定各类信息。

(四)不得举办与职业资格认定相关的培训,不得强制申请职业资格认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五)负责具体认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参加本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评审等认定,不得参与与职业资格认定内容相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完善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网络信息平台,面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加强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用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认定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报送认定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通过巡视、巡察、抽查、评估等方式,对行业组织承接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政策规定或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任务的行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暂停其实施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宣布其认定结果无效,直至撤销其承接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资质。

第二十条  从事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职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